• 入院须知:

    为切实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规范我院各项诊疗活动,现特向患者及监护人作出以下说明:

    1、大部分精神疾病至今病因不明,经过住院治疗,多数患者病情好转;然而,也有部分患者,虽经积极治疗,症状仍难以控制或无法完全控制,个别患者可能出现症状加重的现象。患者或陪诊者对此表示了解并接受。

    2、医师将根据患者的病情,选择合适的治疗方案。在药物治疗过程中,会出现一些药物不良反应,如:过敏、急性肌张力障碍、震颤、静坐不能、难以逆转的迟发性运动障碍、粒细胞减少、以及心血管、消化、泌尿等系统的不良反应。

    3、精神疾病患者因受到精神症状影响,可能会有突发的消极自杀、冲动伤人等行为,出于安全考虑,医师可根据病情需要采取必要的约束、隔离、陪护等保护性措施。

    4、医院视本次陪送精神疾病患者入院者为承担其医疗看护职责的监护人,并由其负责患者住院期间的相关事务;若有变更或委托他人,应向医院科室负责人或主管医师说明。

    5、监护人应当提供患者或本人的真实信息,拒绝提供或提供虚假信息的,要承担相应责任,自愿住院患者须自知力完整。

    6、精神疾病患者住院期间,其监护人的法定监护责任并未转移。患者若伤害他人、损坏公私财物的,其监护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7、医师根据病情需要提出陪护或转院建议时,监护人应积极配合做好患者的陪护或转院工作。患者住院期间如需生活照顾,由院方告知监护人,陪护人员由监护人自行解决。

    8、监护人应当遵守本院入院、出院、探视、陪护和安全管理等制度,履行医嘱陪护的义务,在接到交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费用。入院时或探视时,不得直接送交患者贵重物品、现金、食品和烟酒;不得送交诸如锐器、钝器、皮带、绳索、火柴、打火机等威胁患者及他人人身安全的物品,不得擅自购买和使用药品。携带食品探视,应主动征得医护人员同意;并交由护士保管,擅自带入而导致意外情况发生的,要承担相应责任。

    9、监护人在探视时若发现患者病情变化,应及时向医师或护士反映,以便及时采取相应的治疗措施。

    10、在住院期间,法定监护人或承担医疗看护职责的监护人应按规定及时交纳住院费用。如发生欠费,接院方通知后,监护人应及时来院缴纳相关费用或办理结账出院手续。

    11、精神疾病患者住院期间,可能出现擅自离院的情况,院方将立即寻找并通知监护人,监护人应积极参与寻找,发现后立即通知院方并协助将其送回。自愿住院患者在其住院期间擅自离院的,视作自动出院。

    12、精神疾病的治疗目标是让患者回归社会。经医师评估,患者可以出院时,监护人应在接到院方通知后的7天内来院办理出院手续。 如果监护人拒绝接符合出院标准的患者出院,将被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和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的不履行监护职责的行为;医院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的有关规定,让具有能力办理出院手续的患者自己办理出院。

    13、患者的监护人主动要求出院,但医师评估认为不具备出院条件的,监护人应提出申请并书面签署自动出院协议,承担患者出院后的一切责任。

    14、保护患方隐私,未经患者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院方不得对外公开精神障碍患者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肖像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身份的信息;但是,司法、行政部门依法履行职责需要公开的除外。如患方隐瞒病史或未能提供真实个人信息,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自行承担。

    15、 如需出具疾病证明或复印病史,由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至医务科办理相关手续。